(2017)鲁0304诉前保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焦娜娜、房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娜娜,房杰,齐国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诉前保105号之一申请人:焦娜娜,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房杰,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齐国磊,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鲁0304诉前保105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故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扣押。审 判 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刚书 记 员 房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