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刘景华与刘明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华,刘明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254号原告:刘景华,男,195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泰,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会,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翠芬(系被告妻子),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故城县。刘景华与刘明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本案经本院调解结案,原告刘景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景华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