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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彭布明、彭来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布明,彭来明,彭秀菊,彭秋菊,彭布云,彭雪华,菏泽市牡丹区安兴镇任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布明,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安兴镇任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建成,该村委会主任。原审原告:彭来明,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审原告:彭秀菊,女,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审原告:彭秋菊,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审原告:彭布云,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审原告:彭雪华,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上诉人彭布明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安兴镇任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任庄村委会),原审原告彭来明、彭秀菊、彭秋菊、彭布云、彭雪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布明,原审原告彭来明、彭秀菊、彭秋菊、彭布云、彭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任庄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布明上诉请求:1.对本案进行审理判决;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错误。1.任庄村委会2011年进行新农村建设时,在没有给上诉人签订房屋拆迁及宅基地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非法拆除上诉人房屋12间,没有进行产权调换,也没有损失补偿和安置,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的规定,属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理。2.任庄村委会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判决。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房屋财产纠纷关系,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进行审查判决。任庄村委会辩称,涉案房屋和上诉人没有关系,同意一审裁定。彭来明、彭秀菊、彭秋菊、彭布云、彭雪华述称,同意上诉人意见,不同意原审裁定。彭布明、彭来明、彭秀菊、彭秋菊、彭布云、彭雪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拆迁及征收宅基地损失16131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有不动产房院两处,2011年被告搬迁建新村时,被告没有与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就将其两处房院12间强行拆除,至今没有支付房院补偿款,也没给房屋兑换,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没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布明、彭来明、彭秀菊、彭秋菊、彭布云、彭雪华的起诉。二审期间,本院以职权对菏泽市牡丹区安兴镇人民政府镇长王胜仓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王胜仓陈述,任庄村委会新农村改造时由安兴镇人民政府成立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组织实施,彭济民和彭来明要了两套周转房,该房产可以继承。拆迁房屋时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仅签订了购房协议。涉案房屋是拆迁指挥部统一拆除的。彭布明没有资格选择标准房,因为拆的不是其房院,彭布明属于非农业户口,在任庄村没有住房,没有宅基地。上诉人对该调查笔录质证认为,对王胜仓陈述的真实性有异议,其陈述不是实际情况。上诉人在任庄村有宅基地有房院,其和彭济民共有一处宅基地和房屋,上诉人和彭济民一直没分家,宅基地在一块,一直没分,房子是上诉人与彭济民共有的,两处院都是共有的。拆迁回迁房子应该有上诉人和彭来明各一处,拆迁之前上诉人没在家,回迁的事情其不知道,当时上诉人二叔给其打电话说了任庄拆迁搬迁的事,对于拆迁搬迁村委会应该调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村委会没进行调查。王胜仓说上诉人是非农业户口不属实,1965年之前上诉人是农业户口,1965年12月份以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王胜仓说经过评估上诉人不认可。评估报告是非法的,无效的,评估机构没有资质。上诉人为此向菏泽市城乡建设局进行了调查,调查后办公室人员说菏泽国瑞资产评估事务所没有备案注册,所以上诉人认为该评估机构没有资质。上诉人询问了评估师司建强,司建强说他们在山东省资产协会注册了。王胜仓说彭来明没有资格要周转房不属实。彭济民跟村委会说上诉人有资格要一套周转房,村委会答应了,但是上诉人不知道,上诉人想要标准房,以后回家有房子住。彭来明、彭秀菊、彭布云、彭雪华质证认为,其不认同王胜仓的陈述,当时村里先让彭济民和彭来明搬到周转房里面住着,其现在有条件买标准房了,大队也不给了。其想要两套标准房,对调查笔录其余无意见。彭秋菊未质证。任庄村委会对此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各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可以进一步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房屋拆迁及征收宅基地损失。经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未达成意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主张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彭布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赵洪科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赵永芝书 记 员 陈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