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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0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与诸暨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诸暨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091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现代大厦1幢0105、0106、0801、0901室。法定代表人:祝建国。被告:诸暨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蔡清国。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昶城名都321号。法定代表人:汪建标。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与被告诸暨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