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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立明、李春波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波,何立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终228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李春波,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7年3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一审被告人何立明,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7年3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何立明、李春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黑060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立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春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失主刘某人民币9200元,退赔失主张某人民币100元。一审被告人李春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春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春波、一审被告人何立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春波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波撤回上诉。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雪雁审 判 员 赵 鹏审 判 员 张 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闫冠华书 记 员 刘建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