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1992年11月7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8年7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梁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2017)云2324执176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500.00元,未受偿75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目前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 彪审判员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