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可与阳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可,阳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736号原告(反诉被告):许可,男,生于1983年9月17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反诉原告):阳丽,女,生于1982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男,系阳丽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许可与被告(反诉原告)阳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可,被告阳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许可撤回对被告阳丽的起诉。二、准予被告阳丽撤回对原告许可的反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1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马东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