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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可与阳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可,阳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736号原告(反诉被告):许可,男,生于1983年9月17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反诉原告):阳丽,女,生于1982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男,系阳丽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许可与被告(反诉原告)阳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可,被告阳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许可撤回对被告阳丽的起诉。二、准予被告阳丽撤回对原告许可的反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1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马东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