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龚良清、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良清,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622号之二申请人:龚良清,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秦贵明,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申请人: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号中百(国恩)大厦*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乐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良明,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君,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原告龚良清诉被告��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赣0103民初2622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告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8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江西科技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164号西单元401室(房产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号)房产一套。申请人龚良清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良清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理由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江西��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862元的冻结;二、解除申请人龚良清的江西科技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164号西单元401室(房产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绵庆人民陪审员 张薇霞人民陪审员 胡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