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5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某某犯滥伐林木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05刑初31号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XX村,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XX村,2016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双鸭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集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9月26日因本案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四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初,被告人田某某在其承包的双鸭山市四方台区XX镇XX水库XX林地内,在未经林业有关部门批准及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滥伐林木。经鉴定:滥伐林地面积8.754公顷,滥伐林木26475株。林木立木蓄积874.2114立方米,价值314716.0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田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刑事判决书;证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双鸭山市名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双鸭山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在未经林业有关部门批准及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其承包林地内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历 霞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广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