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6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598郝九轩与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九轩,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598号原告:郝九轩,男,1986年8月11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青,男,1986年12月24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九轩与被告李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九轩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