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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6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598郝九轩与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九轩,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598号原告:郝九轩,男,1986年8月11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青,男,1986年12月24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九轩与被告李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九轩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