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天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天峰,张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特33号申请人:张天峰,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超市店长。被申请人:张郁,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张天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申请人张天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天峰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天峰撤回申请。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