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牟元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牟元胜,徐永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告牟元胜。被执行人徐永芹。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牟元胜、徐永芹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