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2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少玉与谢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玉,谢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2300号申请人:刘少玉。被申请人:谢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少玉与被申请人谢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少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谢萍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少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萍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惠如琴[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