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2479号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胡小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奇斌。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学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