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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彦群申请执行张宝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群,张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李彦群,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宝群,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彦群与被执行人张宝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宝群给付申请人李彦群执行款100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3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