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703号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52年10月16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XX刑事罚金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XX缴纳罚金335854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5985元,被执行人XX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经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7执70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在被执行人服刑期满或查到有财产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昌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