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邵文广与段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广,段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377号原告:邵文广,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春明,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广诉被告段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文广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文广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文广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