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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邵文广与段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广,段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377号原告:邵文广,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春明,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广诉被告段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文广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文广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文广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