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林与陆润杰、陆梁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陆润杰,陆梁锋,华子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918号原告:王林,男,1999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伟,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润杰,男,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陆梁锋,男,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华子敬,女,汉族,住靖江市。原告王林与被告陆润杰、陆梁锋、华子敬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林撤诉。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