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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28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醒与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醒,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2879号之二原告:赵醒,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威,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张树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醒与被告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赵醒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已庭下和解解决纠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醒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赵醒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