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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溆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某小孩抚养费96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