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全喜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李全喜,王成红,田雨浓,景艳君,孙宇,齐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全喜,男,1979年08月19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尖山子村尖山子屯238号。身份证号:211402196007086110。被执行人王成红,女,1962年07月01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尖山子村尖山子屯238号。身份证号:211402196207016125。被执行人田雨浓,男,1967年09月05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马道村达子门屯78号。身份证号:210719196709055936。被执行人景艳君,女,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马道村达子门屯78号。身份证号:210727196711291524。被执行人孙宇,男,1976年05月0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铁北路5段55-1号楼3单元8号。身份证号:211402197605030816。被执行人齐艳菊,女,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铁北路5段55-1号楼3单元8号。身份证号:211402197810136142。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龙证执字第028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龙证执字第02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伟审判员 张 然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