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3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林茂坚与郑孝旺、武汉旺禧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茂坚,郑孝旺,武汉旺禧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435号之一原告林茂坚,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章维(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旸(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孝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代理人陈佩(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旺禧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518号。法定代表人陈振良,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林茂坚诉被告郑孝旺、武汉旺禧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林茂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茂坚向本院提起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50元减半收取23,575,邮寄费60元,共计23,635元,由原告林茂坚负担。审 判 长  丁 毅人民陪审员  刘静萍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