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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中天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中天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中天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宗洪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中天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力平审判员  张忠林审判员  张彦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