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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胡明高,行长。被执行人:祁伟,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除被执行人祁伟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青羊路XXXX号成套住宅系唯一住宅,暂不宜处置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XX荣审判员  但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