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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海君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1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海君,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兰溪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海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海君到庭参加讼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晚,被告人徐海君与童某1、童某2、应卸奎四人在浙江省兰溪市新感觉休闲吧KTV6207包厢内娱乐。21时许,被告人徐海君酒后在6207包厢内与童某1因感情发生纠纷。童某1殴打被告人徐海君耳光,被告人徐海君为发泄情绪,遂将该包厢内的电视机、茶几、无线话筒等物砸毁。被告人徐海君损毁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550元。被告人徐海君已赔偿被害人丁某1人民币3000元。2017年8月16日,被害人丁某1对被告人徐海君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海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徐海君的供述;2、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3、证人童某1、童某2的证言;4、现场照片;5、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谅解书;7、到案经过;8、被告人徐海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海君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海君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徐海君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海君积极赔偿被害人丁某1的损失、犯罪行为取得被害人丁某1谅解,对被告人徐海君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海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雅林人民陪审员  郎惠民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