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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虓、刘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虓,刘巍,程昕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47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莘口法庭。被执行人:陈虓,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巍,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程昕雯,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前支行与陈虓、刘巍、程昕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3087元,由陈虓、刘巍、程昕雯承担。因陈虓、刘巍、程昕雯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莘口法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虓、刘巍、程昕雯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虓、刘巍、程昕雯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03执1203号一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丽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