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栓柱与柯步余、林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栓柱,柯步余,林李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瑞安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2484号原告王栓柱,男,汉族,1944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柯步余,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林李杰,男,汉族,1983年5月17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瑞安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栓柱诉被告柯步余、林李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瑞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栓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栓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栓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栓柱负担。审判长 乔清霞审判员 吕亚杰陪审员 龙松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