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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373-1号原告: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何大岷村。法定代表人何秋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长青,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产业集聚区大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孙志安。诉讼代表人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路1261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彬,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欢,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张兴政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