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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通州区川姜镇玫琳凯布业经营部与黄庆、张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区川姜镇玫琳凯布业经营部,黄庆,张亚,黄春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民初4519号原告:通州区川姜镇玫琳凯布业经营部,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1幢。经营者:施益超,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庆,男,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张亚,女,196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黄春晖,男,1991年4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通州区川姜镇玫琳凯布业经营部(以下简称玫琳凯布业)与被告黄庆、张亚、黄春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玫琳凯布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庆、张亚、黄春晖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玫琳凯布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3014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5倍,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庆、张亚系夫妻,被告黄春晖系二人之子,三被告为家庭共同经营,曾于2013年5月至8月间向原告购买布料,货款总计571640.86元,被告黄庆、黄春晖在送货单上分别签字确认。此后,被告陆续给付货款341500.86元,尚欠23014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黄庆、张亚、黄春晖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曾向原告购买布料,原告送货上门,被告黄庆、黄春晖分别在相应送货单上签收,送货单共15份,客户名称一栏均载明为“黄小辉”,即被告黄春晖,货款总计571640.86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其中的341500.86元。黄春晖系黄庆之子,黄庆、张亚系夫妻,案涉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有的被告签收的送货单,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571640.86元的事实,原告自认被告已给付341500.86元,故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0140元,被告理应及时给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要求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有无依据,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家庭共同经营,且案涉债务发生于黄庆、张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三被告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三被告系家庭共同经营,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所有送货单客户名称一栏均载明为被告黄春晖,因原、被告并未订立书面合同,故本院根据送货单认定本案买卖合同相对方为被告黄春晖,因黄庆、黄春晖系父子,故本院认定黄庆代黄春晖签收相应案涉货物,黄春晖应对案涉债务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要求黄庆、张亚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计息标准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庆、张亚、黄春晖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春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州区川姜镇玫琳凯布业经营部货款2301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自2017年6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通州区川姜镇玫琳凯布业经营部对被告黄庆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通州区川姜镇玫琳凯布业经营部对被告张亚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2元,由被告黄春晖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该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5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审 判 长  俞妙琴审 判 员  赵建华代理审判员  陆涯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