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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吕勇强与鹤山市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勇强,鹤山市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勇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胡燕平,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鹤山市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刘伟雄,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勇强诉被执行人鹤山市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2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被执行人鹤山市百货有限公司确认欠申请执行人吕勇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2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以实欠借款额按月利率2%计算),被执行人定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月22日、2017年2月22日、2017年3月22日、2017年4月22日、2017年5月22日、2017年6月22日、2017年7月22日、2017年8月22日、2017年9月22日分10期(每期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吕勇强。借款利息定于借款本金清偿完毕后5日内按上述计算利息的方法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吕勇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在,于2016年11月25日查封了权属被执行人的、座落于鹤山市沙坪越塘松元村水井坑的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发现座落于鹤山市沙坪文明路XXXXXXXX房屋和座落于鹤山市沙坪文明XXXXXXX房屋权属被执行人所有,本院遂于2017年9月12日予以查封。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4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