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苗永立与苗智慧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永立,苗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苗永立,男,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苗智慧,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苗永立与被执行人苗智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苗智慧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苗永立劳务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本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另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明,此案可以延期执行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初贵松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人民陪审员 孙 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玉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