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终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罗伟与安徽铖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伟,安徽铖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8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伟,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铖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路。法定代表人:倪大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笑笑,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伟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铖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3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伟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罗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罗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芳审判员 范秀媛审判员 张茂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先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