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翁建武、方国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建武,方国雄,宋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2324号申请执行人翁建武,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方国雄,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宋丽群,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翁建武与被执行人方国雄、宋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方国雄、宋丽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国雄、宋丽群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