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8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翁建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翁建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8910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罗阳大厦裙楼1-3层。法定代表人戴淑雅,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菲菲、吴赫成,该行员工。被告翁建染,户籍地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翁建染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被告已死亡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翁建染的诉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倪松华人民 陪 审员 吴建华人民 陪 审员 叶秀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金雅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