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浩申请执行刘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浩,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390号申请人胡浩,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刘鹏,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特125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胡浩申请执行刘鹏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刘鹏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特12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桂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