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5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钧、邓飞艳、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钧,邓飞艳,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赐,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钧,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霞阳镇北环路**号。被执行人邓飞艳,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霞阳镇北环路**号。被执行人黄勇,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霞阳镇北环路**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钧、邓飞艳、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钧、邓飞艳、黄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黄钧、邓飞艳、黄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