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4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翟利红与谢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利红,谢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689号原告:翟利红,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谢碧红,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郑金摇,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翟利红与被告谢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翟利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翟利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利红撤诉。案件受理费6655元,减半收取计3327.5元,由翟利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罗迪青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