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丁大文与刘本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大文,刘本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2190号原告:丁大文,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刘本金,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大文与被告刘本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丁大文提供的被告刘本金的可供送达法律文书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丁大文仍不能提供,且其不选择公告送达方式,致使案件诉讼文书等材料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丁大文不能提供刘本金的可供送达法律文书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其仍不能提供,且不选择公告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丁大文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大文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丁大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保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