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罗某与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某,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贺某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欠原告罗某补偿款8万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贺某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贺某未按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贺某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铁北庙冲绿海明珠21栋6××号房产证号码为71××91的房屋。因该房屋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产暂不宜处置,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弼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