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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406朱黎明与陈卫忠、王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黎明,陈卫忠,王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2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朱黎明,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陈卫忠,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王忠琴,女,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关于朱黎明申请执行陈卫忠、王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陈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黎明偿还借款170万元,并承担该款按年利率6%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忠琴以其与被告陈卫忠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陈卫忠、王忠琴负担。逾期被告陈卫忠、王忠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朱黎明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卫忠、王忠琴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5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直至目前,被执行人未通过本院履行任何法律义务,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82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王先彪代理审判员  朱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执 行 员  庞书斌书 记 员  吴一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