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吴孔宝、张乃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吴孔宝,张乃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8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邱山大街500号。负责人:潘韶亮,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田,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凌霏,女,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吴孔宝,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张乃会,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吴孔宝、张乃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玉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丽云?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