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杜光先、尚劲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光先,尚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杜光先。被执行人:尚劲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尚劲松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