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中村村民委员会与威海三泰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中村村民委员会,威海三泰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2055号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中村。负责人:邹存勇,系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荣,威海经济正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威海三泰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71021018807281,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岭西村。法定代表人:王锡范,系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受理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威海三泰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兴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