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3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与高树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高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7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董宝新被执行人高树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申请高树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82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人剩余债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玺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