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吕献华与杨睿、杨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献华,杨睿,杨德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2575号原告:吕献华,男,汉族,1942年8月15日出生,青海省化建公司退休职工。被告:杨睿,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杨德义,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原告吕献华诉被告杨睿、杨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献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献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费2480元,已减半收取124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