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余德忠、张寿玲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德忠,张寿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财保83号申请人:余德忠,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张寿玲,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余德忠因与被申请人张寿玲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寿玲在舒城县舒茶镇猪场拆迁款28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皖N×××××号大众牌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寿玲在舒城县舒茶镇的猪场拆迁款28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余德忠所有的皖N×××××号大众牌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余德忠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注: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需将保全裁定一并提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训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