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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某、田某西、王某非法拘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西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终141号原公诉机关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05231991********,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大荔县石槽村*组。2016年8月2日被大荔高铁站派出所抓获,8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2016年12月20日被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华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田某西,男,1991年4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05231991********,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大荔县石槽乡西里村***号。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并羁押。2016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华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2127197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大荔县羌白镇羌西村*组。2011年9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2016年11月16日被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华州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华州区看守所。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西、王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陕05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及原审被告人田某西、王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东亮审 判 员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天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