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罗侃、韦文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罗侃,韦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894号申请人张建军,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罗侃,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韦文青,男,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罗侃、韦文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侃、韦文青的存款或收入2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侃、韦文青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娄培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