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朱建荣与滕胜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荣,滕胜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民初12558号原告:朱建荣,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滕胜昔,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朱建荣为与被告滕胜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召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胜昔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朱建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7年5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贰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双方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电联要求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拒,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滕胜昔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借条一份,本院进行了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确定的有效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5月6日,被告滕胜昔因种苗木需要资金向原告朱建荣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到朱建荣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借期为壹个月,2017年6月5日至,以此为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庭审中,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诉讼请求中对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未及时履行归还义务,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滕胜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朱建荣借款人民币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滕胜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召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代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