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民申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钟明文与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金灿采石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明文,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金灿采石场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7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明文,住长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金灿采石场。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法定代表人:张杞,场长。再审申请人钟明文因与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金灿采石场(以下简称金灿采石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明文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虽支付了部分转让款,但被申请人始终未将采石场的采矿权转让给上诉人,被申请人未实际履行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将采矿权转让给个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扰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规范管理,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认定该合同无效。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钟明文与金灿采石场于2011年1月26日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合同》,此时金灿采石场的采矿权许可证合法有效,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钟明文的再审申请没有证据及法律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明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芮海宏代理审判员  王 亮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生智 微信公众号“”